案例教学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案例教学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以下简称会计学位)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鼓励开展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教指委)决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会计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有关评选工作。


一、工作组织


全国会计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工作由会计教指委组织领导,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会计指导中心)和会计教指委秘书处协助实施,各培养单位自愿参与。


二、评选范围


全国会计学位优秀教学案例的评选范围,为适用于会计教指委制定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考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会计学位专业核心课和方向课教学使用的案例。


已经获得过全国会计学位优秀教学案例奖的案例,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四、评选周期


全国会计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五、参选案例来源


(一)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对评选范围内的教学案例进行筛选,向会计教指委推荐参选案例。


(二)各培养单位教师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向会计教指委自荐参选案例。


(三)会计教指委组织的各类案例研讨活动交流的教学案例。


所有参选案例应当符合全国会计学位教学案例库有关入库案例体例规范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向会计教指委秘书处提交参选案例的Word文档和作者授权书。


六、评选程序


(一)形式审查


会计教指委秘书处根据全国会计学位教学案例库有关入库案例体例规范方面的基本要求,对参选案例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体例规范要求的参选案例,会计教指委将取消其参选资格,并将有关参选案例退回相关单位或参选人员。


(二)匿名通信评审


会计教指委建立教学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会计教指委委员、行业组织专家、会计理论专家、会计实务专家、优秀教学案例获奖者和各培养单位推荐的专家等组成。


对于每篇参选案例,会计教指委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除案例作者以外的五名评审专家进行匿名通信评审。会计指导中心和会计教指委秘书处负责汇总参选案例匿名评审意见,并统计参选案例得分和排名情况。参选案例匿名评审得分取五名评审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专家评分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差异超过满分值30%的,参选案例匿名评审得分取不包括最高分和最低分在内的其他三位评审专家评分的平均值。经过现场调研并附有企业授权书的参选案例将获得满分值10%的额外加分。匿名通信评审环节得分排名前四十名的参选案例入围会议集中评审名单。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参与匿名评审的专家应当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三)会议集中评审


会计教指委组织专家召开优秀案例评审会议,与会专家对入围会议集中评审名单的参选案例进行匿名评审,案例得分取与会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会计指导中心和会计教指委秘书处负责汇总参选案例匿名评审意见,统计参选案例得分和排名情况,并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向会计教指委提交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


(四)会计教指委审批


会计教指委全体会议对会计指导中心和会计教指委秘书处提交的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五)公示


为提高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特设立七日的公示期。会计教指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应当在会计教指委网站公示七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公示案例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会计教指委提出异议,由会计教指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会计教指委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确认存在问题的参选案例,会计教指委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将参选案例退回相关单位或参选人员。有关奖项获奖名单应当根据会议集中评审结果依次递补,拟递补案例获奖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六)批准


经公示未发现争议或异议后,会计教指委将批准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同时批准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七、奖励办法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设优秀教学案例奖二十名、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两名。


会计教指委将在其网站上公布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